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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指放寬露營場土地使用修法草率 應暫緩

法務部調查局查緝全國違法經營露營區,花蓮「東湖生態休閒農場」違法開發山坡地約8個足球場面積。圖片來源:中央社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今天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放寬農牧或林業用地得免經申請設置露營設施的修法草率,應暫緩。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說,免經許可部分為前段的用地許可,後續還是要依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等申請。

陳椒華與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保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陳椒華指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原要在5月討論因應露營場合法化所提出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在農牧、林業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新增露營相關設施,並將營位、管理室等設施列在免經許可項目,卻因疫情未果。

陳椒華說,修法放行多數小型露營場合法、得免經許可興建設施,卻無法處理有環境安全疑慮的露營場,要求暫緩修法,健全露營場經營的審查與稽查機制。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指出,全台近 2000 家露營場,只有8%合法,交通部觀光局雖有制定露營活動場地設置建議,但不具法律位階與效力,應訂定管理露營場的專法,引導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和總量管制設定,讓業者有法依循,並在環境敏感區協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了解露營場樣態,劃出高災害風險地區,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調整需放寬,固定設施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觀光局副局長周廷彰表示,針對露營相關法規,觀光局過去有訂定指引要點,但法律位階太低,目前會朝專法邁進;此外,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法建議的初步附帶條件裡,已規定不得在水庫蓄水範圍等第一級環境敏感區、或土石流等2級災害敏感地區等地區設置露營場 ,但若經過地質調查或安全評估則可有條件放寬,且將露營場納入容許使用範圍並非就地合法,還是需回到申請流程。

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表示,免經申請許可是指不需要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等許可使用細目,屬於前段的用地許可,後續還是要依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做申請,有關部門與地方政府也要審查;觀光局也研議是否將露營納入到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有母法授權再去訂定後續管理辦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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