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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英雄連續劇未履約 文化部追討2240萬元勝訴

圖片來源:中央社

連續劇「CSIC 鑑識英雄」,製作公司超人睿奇向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申請取得補助 2240 萬元後,未履約繳交驗收文件,遭廢止補助資格及追討,法院判文化部勝訴,製作公司須還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於 2015 年 11 月間,依據 2015 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要點,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申請「CSIC 鑑識英雄第三季-正義之戰」連續劇的製作補助。

文化部影視產業局評定通過後於 2015 年 12 月 21 日核定補助新台幣 3200 萬元為上限。兩造於 2015 年 12 月 28 日簽署「 2015 年度補助製作『CSIC 鑑識英雄第三季-正義之戰』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契約書」,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給付第 1 至 3 期補助金共計 2240 萬元。

另依契約約定,超人睿奇公司應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檢具第 4 期驗收文件等成果,提交給文化部影視產業局審核;後來因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未如期提交,文化部影視產業局 2018 年 8 月 14 日作出行政處分,依法廢止超人睿奇公司 3200 萬元補助金受領資格, 2 年內不得再申請各年度連續劇補助金,且要求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返還已領補助金 2240 萬元。

因超人睿奇公司至今未返還補助金,文化部影視產業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補助金。

超人睿奇公司答辯,本件契約性質為私法契約而非行政契約,行政法院依法沒有受理訴訟的權限。另主張因過程當中被文化部外聘評審個人因素干擾非常嚴重,導致進度落後,無法及時完成第 4 期相關文件,造成後面資方撤資,才無法完成全部契約內容;曾有請求文化部影視產業局展延,但對方礙於法令無法同意展延。

法院認定,本件為公法上(行政)契約,非私法契約,超人睿奇公司雖依約完成第 1 至 3 期並領取補助金 2240 萬元,但並未依契約規定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交付第 4 期驗收文件,包含節目各集完成帶 HDCAM 格式一套、DVD 格式一套、完整劇本 1 套等,文化部影視產業局依法做出行政處分合法合理,判文化部影視產業局勝訴,超人睿奇公司應給付 2240 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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