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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試委19人砍到3人任期減為4年

圖片來源:立法院網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達成共識,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3 人,任期從 6 年改 4 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中兼職。全案須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 6 個提案版本,並邀請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報告並備質詢。

綜觀這幾個版本的修法方向,主要是精簡考試院組織、調整任期,而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的名額為 19 人,立委提案的版本,分別是改為 3 人、 5 人、 7 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為 6 年,立委提案版本則是改為 4 年。

李繼玄強調,對於立委所提出的意見,會帶回去院內討論,未來也會提出考試院版的組織法修正草案,「我們堅持憲法賦予考試院的職權,對於修法,目前我們的態度是希望維持現狀,也不應該用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弱化考試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逐條審查條文時,現場只有民進黨跟時代力量的立委在場;經在場委員討論後,初審通過草案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改為 3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變為 4 年,總統應於這些人員任滿 3 個月前提名;具有同一黨籍的考試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 1 / 2 。

考試委員任用資格部分,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 3 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 10 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 20 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 10 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另外,李俊俋等 20 人提案新增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之 1 ,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委員會初審通過。

今天未達成共識的部分,包括考試院院會制度是否要繼續存在,以及因應考委人數縮減後,考試院的組織規劃等,予以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本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委說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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