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檢察署今天表示,截至今年 10 月底,已核發八仙塵爆案被害人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台幣 3 億 6868 萬餘元,尚有 20 餘件申請案仍在審核中。
八仙樂園於民國 104 年間發生塵爆意外,造成 15 人死亡、471 人輕重傷。活動主辦人呂忠吉二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 5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支付,國家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士檢表示,截至 10 月底,八仙塵爆案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已發出 300 餘件,合計金額 3 億 6868 萬 3670 元。
法界人士說,地檢署為了讓犯罪被害人實質並提早得到補償,因此設有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發放後可向犯罪行為人求償,但若行為人名下無財產,最後恐由全民埋單。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來源包括法務部編列預算、監所作業者的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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