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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論》阿扁們應當理解正名制憲有難度

中央社資料照

保外就醫中的前總統陳水扁,如同其他前總統一樣,對台灣政治依然有影響力,言行舉止也同樣有新聞話題。阿扁日前間接受訪於日本產經新聞,阿扁認為蔡英文政府的「維持現狀」政策過於守勢,面對中國的軍事、外交打壓,唯有透過民主主義推動公投,明示台灣「不想成為中國一部份」的民意,只是扮演乖寶寶的角色,對台灣沒有好處。

的確,「公民投票法」也可以針對主權、領土變更等事項進行公投。「公投法」第 2 條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第 15 條也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 10 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因此,「憲法」已規範的變更領土或修憲複決案,必須依照「憲法」規定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變更領土或修憲,須經 1/4 立委提案,再經 3/4 的立委出席院會、出席的 3/4 決議通過後,交付全民複決,且同意票必須實質過半才生效。

圖片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也就是說,只要泛藍擁有 1/4 的立委席次,就能以缺席院會的方式,否決掉領土變更案或修憲案。就現實而言,明確反對台獨的國民黨、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目前就擁有 39 席立委,遠超過 1/4 席次,足以阻擋任何變更領土或修憲案。

即便支持獨立的政黨有朝一日能突破 3/4 席次,得以強勢通過領土變更案或修憲案,最後仍須有近千萬人投下同意票才生效。這是難如登天的門檻,就算馬英九以史上最高得票率、得票數贏得 2008 年總統選舉,總得票數僅逼近 766 萬,仍差修憲門檻一大截。

然而,部分獨派否定這部「憲法」,認為當年的中華民國是非法統治台灣,只要發動公民制憲,就能取代現行的「憲法」。

但我們別忘了,過去 7 次修憲的主體,都是台灣人民所直選的國民大會,等於承認這部憲法在台灣有正當性,問題只在於這個憲政制度是否適不適合當代的台灣社會。

況且,台灣社會依循這部「憲法」來運作,人民據此選舉總統、中央民代。我們不能一方面行使這部「憲法」保障的政治權力,一方面卻又說這部「憲法」無效。

以往的修憲其實並不難,只要國民大會通過即可。因此在李登輝總統的 12 年任內,就完成 6 次修憲;一步步完成包括國會全面改選、直選省長與直轄市長、直選總統、省虛級化、改良式雙首長制、國大改制為任務型等各項改革。

但陳水扁在 2004 年驚險連任後,為了回應林義雄的立委減半訴求,支持立法院推動修憲,除將立委減半、改為單一選區制外;再者,2005 年的修憲進一步廢除僅為複決領土變更案、修憲案而設立的任務型國大,改由過半的公民複決。並於 2005 年 5 月選出首屆也是最後一屆任務型國大,複決立法院所通過的修憲案。

過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幾乎是徹底斷送未來修憲的可能性,這遑論「正名制憲」。假使立法院通過的變更領土或修憲案合併投票率最高的總統大選進行複決,按以往最高投票率 82%、最低 66% 而言,等於至少要有 75% 的選民投下贊成票才能通過;

換句話說,只要親中勢力還有兩成的支持度,「正名制憲」就是空談。

況且,在修法大幅調降公投提案、連署門檻後,公投合併大選勢必成為常態,夾雜在多項公投案之中的複決案,更可能遭到選民的捨棄、忽視,進一步提高公民複決的難度。

充滿理想與熱情的獨派們,想藉由「公投法」來推動「正名制憲」議題的同時,我們更該理性檢視,讓正名制憲可能性逐漸消失的原因,竟然是我們誤以為進步的修憲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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