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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陸軍下士隱匿丟棄國家機密 無前科緩起訴

嘉義縣某陸軍營區李姓男下士被控今年 5 月間隱匿丟棄國家軍事機密文件遭查獲,嘉檢偵結,考量李男無前科,僅因一時失慮犯罪,以緩起訴為適當,需寫悔過書及支付公庫 2 萬元。

嘉義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指出,29 歲李姓男子為現役軍人,在大林鎮某營區陸軍步兵連擔任下士,於今年 5 月 5 日深夜前往連長室拿取伙房簿冊時,不慎將辦公桌上內含國家軍事機密文件夾帶回伙房寢室。

隔天,李男將伙房簿冊及機密文件攜帶至伙房實施食勤作業,作業結束後,將機密文件與其他文件收至水銷紙箱內。

後因連隊長官發現機密文件遺失而發動調查,李男於 5 月 10 日至伙房作業時,在水銷紙箱內發現這一份機密文件,為避免遭懲處,將機密文件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經連隊士官長於 5 月 11 日尋獲,案經嘉義憲兵隊偵辦。

李男被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隱匿國家機密罪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審酌李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 1 年,需寫悔過書及支付公庫新台幣 2 萬元。

另外,李男的直屬連長、29 歲陳姓女子也被依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過失遺失國家機密罪嫌移送。

檢方認為,李男將國家機密文件隱匿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後,於隔天上午被找到,顯見陳姓女連長僅是一時未能尋獲機密文書,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遺失」要件有出入,陳女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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