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季姓婦人聲稱不堪家暴進而殺夫案,依殺人罪判刑 7 年 2 月。婦團今天說,判決看不見受虐者創傷與恐懼,呼籲引入專家證人,納「情堪憫恕」減刑條件。
新北地院日前審理季姓婦人聲稱不堪家暴進而殺夫案,是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季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減刑後最低刑度 5 年並未過重,不符刑法第 59 條「情堪恕憫」減刑規定,依殺人罪判處 7 年 2 月有期徒刑。
婦女團體婦女救援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判決結果未將「長期受虐的被害人痛苦與嚴重身心創傷」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被告長期受虐的事實與痛苦處境只獲得同情,對於首宗判決結果與理由感到相當失望與遺憾。
婦援會認為,判決必須理解長期受虐婦女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和恐懼,當被告案發前受虐逃離到姐姐家仍被找到,還被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時,被告可能聽到了死亡的預警鐘聲,對於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感到極度恐懼。
婦援會進一步指出,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或許認為只有殺夫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以終結長期受虐噩夢,這並不是支持或鼓勵暴力,而是要從受虐婦女的角度去理解她們所經歷的極端困境。
婦援會說,被告的困境與被迫選擇,從被告家人作證、社工報告中都已明白顯示,但這樣的心理狀況並未得到判決充分的理解和考慮。
婦援會提到,法官和國民法官判決理由認為被告長期受暴值得同情,卻未符合「情堪憫恕」減刑的要件,這可能反映出法官和國民法官在審理家暴案件時,對於受虐者心理創傷狀況的理解和認識尚存在不足。
婦援會強調,家暴案件與一般殺人案件有所不同,它涉及性別暴力議題、父權文化下對婦女角色的詮釋以及受虐者長期身心受創的情況,如果法官和國民法官缺乏相關訓練和性別敏感度,可能會忽略這些議題,使得判決未能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
婦援會也提出呼籲,包含家暴殺人案件審判應強制引入專家證人、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審理「家暴殺人」案件司法人員應具備「創傷知情」知識與「性別敏感」,並從被害人觀點、女性觀點看暴力歷史脈絡而非單一事件。
另外,針對權控反覆受暴型的案件,警方與司法應強力介入,停止施暴行為,社工人員應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中長期服務,不應暴力減緩就被結案。
婦援會說,殺人行為無論出於任何理由都是嚴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判,但對於長期受虐婦女也應該多一份理解,深刻反思社會對於家暴問題的應對方式,以及如何從根本上預防這樣的悲劇發生,只有通過共同努力,建立一個更加公平、平等和尊重的社會,才能為受虐婦女提供真正的保護和幫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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