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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專欄》為什麼會有「警告逃妻」這種事?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3Fxq19910504

以前的古老年代,紙本報紙上的分類廣告欄可以佔據全版,而且內容超級好看,許多社會新聞的蛛絲馬跡都可以在裡面窺知一二。
學生證、身分證遺失,要登報。找工廠工人要登報,誠徵坐檯小姐日領二千也登報。買賣色情錄影帶謎片,要登報。買賣春藥、壯陽藥,要登報。地下錢莊借錢,例如要跟張老師借退休金,要登報。徵婚,七旬有房產美國籍的大地主誠徵妙齡清麗女子,也要登報。不過,還是「警告逃妻」最有意思。

為什麼會有「警告逃妻」這種事?從 1950 年以後,台灣就陸續有這類型的廣告出現,內容嚴厲居多,半文言半白話,為了省錢通常沒有標點符號。既然是警告,態度就是以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心態。例如:

「警告逃妻本人之結髮妻王阿桃民國 40 年 1 月 1 日生身分證字號 Z22355678 按夫妻結緣本為同心共創美好生活之志今爾等素行不良拋夫棄子與他人通姦不顧家庭執意離家並帶走三歲幼子張旺財已數日之久本人實無法接受限令爾等見報後三日內返家否則本人將對爾等提出刑事告訴爾等之在外之一切行為均與本人無關本人一併警告其他人切勿收留或資助本人之結髮妻子否則本人一定提出告訴」

這樣的廣告,從 1965 年開始逐步增加。到 1975 年達到高峰,原因大概是越來越多女生出逃,而自主且經濟能力也開始提升,台灣代工經濟蓬勃發展,工廠大量聘用女工,因此女人在經濟上不需要依靠男人,在忍受不了男人的虐待後,逃離家庭的女人就越來越多。

當然,早期這麼多的警告逃妻,除了中華文化優良傳統外,主要還是法律規定。1998 年以前,民法規定妻子必須要以先生的住所為居住地,而且必須履行同居義務。而當年的夫妻財產制非常偏向男性,法律上認為女性沒有工作能力,在 1985 年以前,女性除了繼承娘家、婚前財產、妻子自己工作賺得的所得以外,婚姻中累積的財產都是夫家的。

徹底的貫徹了「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的父權鴨霸精神。

所以,為了把女生關在家裡相夫教子、不可以在外面欠錢,也不要把夫家財產拿走,只要女生離家,不論什麼原因都可以警告逃妻,而且作為離婚理由。

民法,從 1985 年開始陸續修正,先是修改夫妻財產制度,後來又把夫妻住居所改掉,變成雙方協議,才讓女生從「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陋規解脫。警告逃妻啟事,逐漸從分類廣告後消失。況且這種啟事如果出現在 2023 年,恐怕涉及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等議題,反而是刊登啟事的先生會變成被告。

這兩張照片,可能是最早的離婚之亂,當年如果有網路與鄉民,肯定已經吵得一塌糊塗。

1952 年,林明照先生在民聲日報的分類廣告版上刊登一則警告逃妻啟事,說自己太太弗面獸心無故離家。太太許秋雪隨即也刊登廣告回擊,說結婚時先生同意她繼續當公務員,結果婚後不讓她出門,還要她做「能力所不及的勞務」,她因為生病,先生才放她回家。

圖片來源:取自 呂秋遠 臉書
圖片來源:取自 呂秋遠 臉書

後來兩人到底怎麼了,是不是離婚了?因為沒有後續報導,就不得而知了。但是這告訴我們兩件事:

  1. 權利從來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台灣女性的平等待遇,是許多前輩在各種領域的努力,才到達今天亞洲第一的地步。

  2. 女人一定要有自主賺錢的能力,即使是基本工資都好。否則,就會從「我養你!」變成「我養你 a!」,最後變成「警告逃妻」。

最怕的是,自己沒辦法賺錢,你連逃都逃不了。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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