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 6300 萬元,更一審依假借立委權勢犯恐嚇得利罪判刑 4 年 10 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 2 大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提案指出,本案法律問題包括,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標準?
此外,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要件?
承審庭認為,2大法律問題經評議後,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昨天提案刑事大法庭。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 6300 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 8300 萬元,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歷審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被控索賄 8300 萬元、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賄 6300 萬元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益世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出言恫嚇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高層迫使就範,成功爭取轉爐石契約部分構成犯罪,所得新台幣 2300 萬元、 31 萬 7500 美元;但林的行為並非「職務上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益世行為與立委職務具密接關連性,並對於促成對價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屬「職務上行為」,認定林收賄 6300 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 12 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就爭取轉爐石契約部分,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 4 年 10 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