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減量溫室氣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列管氟氯烴生產、進出口及使用。
蒙特婁議定書規範,氟氯烴限用於維修已存在的冷凍空調設備、系統或消防滅火設備、系統,以及製造火箭引擎清洗或生產治療燒燙傷局部藥用等用途。
環保署指出,台灣氟氯烴僅用於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每年約 45 ODP(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消防滅火設備手提式滅火器,已改用其他替代藥劑使用;製造火箭引擎清洗或生產治療燒燙傷局部用藥等用途,國內尚無需求。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告訴記者,如果業者未向政府申請,擅自輸入或輸出非經許可內含氟氯烴的產品與設備,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金。
蔡孟裕說,台灣訂在民國 119 年將氟氯烴使用量歸零,有需求的冷凍空調業者可用環保冷媒代替;草案預計今年 3 月正式公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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