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沒提的事
被檢舉成匪諜者,全部家產充公
檢舉者可得匪諜家產 30%
承辦人員可得匪諜家產 35%
說你是匪諜你就是匪諜
家產出去匪諜關進來廖北仔和憲兵發大財
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 條規定:
「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酌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
原文出自 抓到了!這梗很綠 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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