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公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的責任監督管理人員 6 項適用責任制,計影響 5500 人。
勞動部今天公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以上 6 項工作人員,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說明,公告以上內容,主要是考量商港碼頭的作業模式環環相扣,而且必須配合船舶靠港進行,又受天候、海象等因素影響,考量實務運作種種需求,台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也提出責任制的申請,並經多次討論、研議,才做出以上核定。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其他相關規定的限制,勞雇雙方勞動條件依約辦理。
以上條文也是讓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非可使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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