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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載漏稅物品 桃園機場關棧走私案判緩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國安人員吳宗憲等人涉走私菸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法界人士今天指出,判例較少,矚目案例為桃園機場「關棧走私案」,被告航警等獲緩刑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本刑可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但實務上,判例相當少,構成這項罪名關鍵在於使用運輸工具將漏稅物品運出管制區。

最新判決確定的判例為 2001 年宣判的桃園機場「關棧走私案」,被告時任航警黃啟生、消防隊員陳崑順及民航局中正站福利委員會行李寄存倉庫(俗稱關棧)櫃台員黃鴻達等 3 人被控利用職務關係,深知關棧領貨是認證不認人制度, 3 人因有工作證而出入管制區,透過寄存貨物存條代領貨品,規避台北關稅局檢查,而陸續幫 2 名友人將應稅未稅貨品運出管制區。

判決指出, 3 人為一時失慮,受友人之託,基於人情,為圖小利,將漏稅物品的日本梅酒、起瓦士威士忌、紹興酒、茶壺及小型石雕品,經由警用巡邏車及消防車載運離開管制區。

判決指出, 3 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的幫助逃漏稅捐罪,從重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論罪,但考量 3 人為自白犯罪、免於繳納稅費為新台幣 5 萬元以下以及是基於人情而犯案,情堪憫恕下,適用刑法 59 條減刑,共計減刑三次,最後判 3 人, 1 年 6 月至 2 年不等刑期,緩刑 3 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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