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林智群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基隆地院做出一件「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還地」罕見判決!住在新北市萬里的林姓婦人,被地主指控占用土地,提告拆屋還地,法官勘驗發現該屋確實占用地主 0.045 坪土地,面積約一張 B4 紙大小,但地上物是支撐房子的樑柱,拆了就變成危屋,判林婦不用拆屋還地,但須按月支付 3 元補償金給地主。」
想法:
- 越界建築(房子蓋在別人土地上)其實是蠻有趣的案件,有原則有例外。
- 大原則:越界就是侵害地主所有權,地主可以請求拆除,超線多少,就拆多少,房子一半在人家土地上,就是拆一半,管你去死!這個是「所有權絕對原則」下的處理方式。
- 可是有些情況並非屋主故意為之,也沒重大過失,是不小心的,可能是鑑界出了問題,變成房子有一點點越界,(一點點喔!越界一半說你不小心?誰信?)那如果堅持拆掉越界部分,即使僅是一面牆的寬度,也可能導致房子沒辦法使用,(少一面牆的房子,不要說不能遮風避雨,結構都可能產生問題)甚至有的地主有惡意,在屋主蓋房子時明明知道你越界了,卻故意不說,等房子蓋好了再來靠腰,想敲一筆。
那這樣情況,地主要不要放屋主一馬?讓屋主買下越界部分土地?或支付償金給地主?
特別是當屋主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拆掉越界部分,會導致房子結構出現問題,法律就賦與法院一定權力,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只要付償金給地主,或由屋主以一定價錢把越界土地買下來。
不過要強調的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權還是要尊重,一旦越界,原則上是會拆除的!至於後面講的例外規定(不用拆),要件其實蠻嚴格的,證明上也沒那麼容易,所以蓋房子前還是要小心不能越界比較好!
PS:這裡說的房子,都是房屋本體,如果是圍牆、狗屋或增建部分,是一定要拆的,因為沒有影響到房屋本體使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 796 條之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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