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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明宣判 律師團盼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最高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將於明天上午 11 時宣判。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律師今天說,希望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並提高賠償金額。

林永頌表示,對於最高法院明天的宣判,受害者與律師團有三點期盼,首先是希望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中關於因果關係認定、揭穿公司面紗、請求權時效等進步而重要的原理原則。

林永頌說,二審判決 RCA 等公司賠償新台幣 7 億餘元實在偏低,希望最高法院提高金額,最後希望最高法院能自為判決。

RCA 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則表示,希望 529 人求償全數勝訴,也希望最高法院判決廠商懲罰性賠償,否則二審判賠金額對大公司實在是九牛一毛,有些被害人只獲賠 100 多萬元,連醫藥費都不夠。

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發出採訪通知,表示 RCA 案歷經超過 5000 天的訴訟,終於迎來三審宣判,這起台灣人數最多、擴散效應最大的工傷案,是對台灣 40 年來經濟發展政策最沉重的反省。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 1970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 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 RCA 等公司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RCA 公司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等 3 家公司共應賠償 445 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 5 億 6445 萬元,美國奇異公司(GE)非RCA可控制公司而免賠。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定美國奇異公司為 RCA 可控制公司,去年 10 月改判 RCA 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以及奇異公司等 4 家公司共應賠 486 名員工及家屬 7 億 1840 萬元,其中因 3 名員工於 1989 年才任職,當時奇異公司已撤資,因此,奇異公司可少連帶賠償 70 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曾開庭辯論,訂明天上午 11 時宣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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