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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罰逾千萬元 史上第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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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天表示, 105 年底對富邦金控金檢時要求看富邦人壽海外委託代操相關郵件,但公司卻刪除相關郵件,且無法查明刪除的原因等缺失,重罰 1260 萬元,並處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本案是繼遠雄人壽與統一安聯人壽之後,第三家單一保險公司一次吞下破千萬元的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指出,金管會於 105 年 12 月對富邦金控辦理金控集團風險管理專案檢查時,發現富邦人壽在辦理委託代操海外股票、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不動產投資及有價證券投資等業務共有三大缺失,違反保險法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規定核處罰鍰共 1260 萬元,並予糾正及限制富邦人壽一年內不得新增委託國外代操投資業務部位。

另外,在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方面,金管會金檢發現富邦人壽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且過程違反內規直接與利害關係人交易,這項目核處 360 萬元。

張玉煇說明, 105 年金檢期間,檢查人員要求看富邦人壽有關委託代操海外股票的郵件,但公司卻在檢查期間刪除 99 年到 101 年期間的相關郵件,且公司無法查明刪除郵件的原因,涉嫌隱匿或毀損相關業務資料,根據保險法 168-1 條規定可處新台幣 180 至 1800 萬元罰鍰,而行為時的罰鍰為 180 至 900 萬元,因此,核處上限的 900 萬元,並要求公司議處失職人員。

同時,張玉煇也指出,富邦人壽 99 年至 105 年期間的海外股票都是委託給同一家外商投行辦理,且富邦人壽在委外代操機構的遴選、審議及增加金額的作業過程都欠審慎確實,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限制富邦人壽一年內不得新增委託海外代操投資部位,直到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才能恢復辦理。

另外,在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方面,金管會金檢發現富邦人壽都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且過程違反內規直接與利害關係人交易。

張玉煇表示,富邦人壽 103 年辦理土地新建工程委託廠商擔任專案管理顧問案時,第一次招標 3 家廠商參與但流標後,富邦人壽調高底價且以其他兩家廠商表明不願意降價為由,未重新邀標,直接找第一次招標開價最低的富邦建設議價,這起顧問案件的金額超過 6000 萬元。

至於與廠商簽訂「無線網路服務租賃合約書」案方面,金管會表示,案件發生於 104 年,當時富邦人壽邀請 3 家廠商進行測試,有一家業者在過程中通知要退出遴選,但公司沒有敘明廠商退出的原因,就直接跟台固進行議價,與公司內規不符,而這起合約金額超過 3 億元。

至於是否對富邦金控開罰,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表示,今天的裁罰主要對富邦人壽依保險法開罰,若金控有違反相關金控法規定,就會做相關處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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