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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函例行程序 非刻意審查中國出版品

圖片來源:StockSnap

有媒體報導,出版商向中國出版社購買版權引進台灣發行,須經文化部許可。對此,文化部今天表示,發函是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審查中國出版品。

聯合報今天報導,文化部 4 日寄發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

文化部晚間發新聞稿澄清,文化部往年都定期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相關法規,例如近年 2015 年至 2017 年都有發函。

文化部表示,今年 5 月發函各出版公協會協助,是由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依法規規定循例發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宣導法規,「實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出版品。」

文化部強調,此辦法 1993 年即訂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處分,這次人文司發函即是請公會、協會多加宣導。

文化部指出,「出版法」於 1999 年廢止後,創作及出版發行均為自由開放,無須經政府審核,文化部尊重出版及發行自由,部分報導所指打壓言論自由一事,與事實不符。

文化部表示,有關中國出版品銷售及授權發行,現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許可辦法規定,即可銷售及授權發行。實務上,市面多年來都有中國出版品在台銷售,或經授權本國出版社發行。

文化部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中國大陸出版品,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前行政院新聞局1993 年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的中國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的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發行。第 9 條規定,經許可在台灣地區發行的中國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文化部表示,2003 年修正時,進一步開放中國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來台銷售。有業者對媒體表示該辦法為 2003 年才訂定,實為誤解。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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