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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主體

申請改名絕對符合奧會憲章!原住民族更有資格成為奧會會員

洛桑協議(俗稱兩會協議),意思是「兩會之間」訂定的書面協定,這裡很清楚並不是以國家名義,所以他們是什麼呢?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廣義條約是指「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簽訂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受國際法管轄的書面協定。而所謂「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