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 28 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超過 200 名執業律師今天聯合聲明,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提出覆議,立法院應接受覆議,重啟國會改革法案討論。
立法院會 28 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
超過 200 名執業律師今天發表聯合聲明,強調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故在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指出,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第 633 號與第 729 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聲明表示,本次國會法案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
他們認為,修法關於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聲明指出,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是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的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
聲明表示,目前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疑慮。
他們認為,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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