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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彥案遭指辦藍不辦綠 監院:只問證據無關顏色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中)。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關說且疑似接受性招待,監察院未通過彈劾案,遭疑辦藍不辦綠。監察院今天說,監委依憲法行使彈劾權,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盼各界尊重監院獨立行使職權。

陳宗彥任職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長等職務期間,涉接受業者不當招待,監委王美玉等人提案彈劾陳宗彥,監察院 13 日公告,彈劾以 2 票成立、 11 票不成立,彈劾不成立確定。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陳宗彥案有 11 名監委投彈劾不成立,未來黨團將列黑名單,拒絕他們續任監委。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今年 2 月 20 日就陳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 13 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成立 2 票、不成立 11 票,決定彈劾不成立。

監察院說,凡公務人員經監委審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監委經 2 人以上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的監委 9 人以上審查時,是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如果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自不例外」,屬監委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的核心範疇,不受任何干涉,各界允應尊重。

監察院指出,本案有關通訊監察譯文是台南地檢署偵辦他案( 102 年度偵字第 17664 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的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的監聽譯文。台南地檢署偵辦 103 年度他字第 1852 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行政簽結在案。

監察院表示,按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本案提案委員未於 10 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的結果確定,3 月 13 日已公告審查決定書。

監察院說,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提案彈劾,是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也是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最嚴厲的責難,自當謹慎為之,也需有足夠之證據力;其行使是否妥適,不僅攸關監察權功能的發揮,也嚴重影響被彈劾者的名譽與權益。

監察院表示,因此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職權,都經過嚴謹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期待各界尊重監察院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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