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蕭姓女子今年 2 月在馬來西亞旅遊車禍重傷,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的馬國律師陳德明今天說,肇事者並未逃逸,警方以陸路交通法令第 42 條第一項「疏忽駕車以至他人受傷」調查刑責歸屬。
在亞庇執業的刑事、人權與社會公益相關案件資深律師陳德明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從警方獲悉的訊息,肇事者是 40 多歲的華裔女性。案發當時雖是傍晚時分,但交通應該沒有很繁忙,關於這場車禍究竟如何發生、肇事者責任,警方仍在調查。
陳德明指出,目前除向警方申請有關肇事者的報案相關資料,他也不斷與警方聯繫,了解後續調查進度。
對於肇事者的刑責,陳德明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說,警方這次是以「疏忽駕車以至於他人受傷」條文進行調查。舉凡駕駛人疏忽或車速過快導致他人受傷,將面臨最重判處 5 年徒刑或馬幣 5000 元(約新台幣 3 萬 4664 元)到 1 萬 5000 元不等罰款;累犯者最重判 10 年徒刑或處 1 萬元到 2 萬元不等的罰款。
陳德明並說,大馬去年曾修改相關的交通法律,舉凡車禍案件,肇事者多半面臨刑罰和罰款處分,這並不包括受害人向肇事者與保險業者請求的民事賠償。
根據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新聞稿,蕭姓女子於 2 月 14 日赴馬來西亞沙巴州亞庇市自助旅行,不幸於 2 月 22 日傍晚穿越馬路時被轎車撞上,頭部嚴重受創陷入昏迷,在當地醫院 ICU (加護病房)進行治療後甦醒,並在當地醫師悉心照料下逐日康復,4 月 8 日在醫師陪同下登機返台。
這起台灣蕭姓女子在大馬車禍重傷案件,外交部也在 11 日發布聲明強調接獲消息後第一時間即給予協助。駐處曾派員前往距吉隆坡航程約 2.5 小時的亞庇,聯繫當地台商會及慈濟等單位協助聘請律師、拜會警局釐清肇事責任、洽請醫院說明治療情形及返台轉診條件等相關事宜。
駐馬來西亞代表葉非比 3 月 26 日親赴東馬探視傷者,給予慰問及鼓勵。外交部也對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沙巴台商會、德教會亞庇濟和善社、慈濟,以及所有在本案提供協助、捐款的人士表達敬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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