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想想論壇》白色恐怖時代獎金制度的內幕

憲兵241營「1210專案」慰問金分配會議紀錄。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作者為馬非白,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

中國國民黨政權蔣家王朝時代,一手軍事專權鎮壓,一手厚利重賞蠱惑軍特橫衝直撞,締造了長期的白色恐怖遂行獨裁統治。

前者造成數不清的台灣人(包括逃難來台的中國人)冤死,後者則鑄下眾多冤錯假案。

1987 年解除戒嚴後,儘管政治及社會的管控鬆綁了,但此前的不義內幕始終被禁錮於「極機密」、「永久保密」密室裡,直到 2016 年政黨第三次輪替才慢慢讓陽光照進那陰暗的角落,並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時,密室大門終於打開將眾多隱晦不顯的文件曝光。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1949-1957年處理沒收叛亂案的財物。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過去我們只知《國家總動員法》、《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運作的嚴酷表象,卻難窺其運作細節內裡,如今已可循著轉型正義步伐取得更多資料。本文根據已公開的資料,嘗試一窺以往較少被討論的白色恐怖時代重賞辦案,以達整肅異己、鞏固極權政權的獎金發放運作情形。

檢肅匪諜給獎辦法最早的版本。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以 1955 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的制定來劃分,在此之前,蔣家王朝無論是整肅政治異己或檢肅匪諜,都是以高壓強制手段驅使軍警特戮力執行,獎勵方式則視情節及個案用行政命令處理。當年獎賞最高的案例是一樁匪諜案—— 1951 年 6 月,台灣鐵路局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第七諜報組,協力破獲台北機務段李漢湖等組織「明朗俱樂部匪諜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經費中撥款,對有功人員發給本薪一個月的獎金。

李漢湖匪諜案發放獎金一個月薪津。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當時為什麼由行政經費撥付?因為 1950 年制定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 條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其獎金是由行政院編列預算支應的。

後來由於國庫拮据,以及匪諜案的偵辦似乎不如前幾年的雷厲風行,蔣介石才下令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該辦法施行一年多後就發現以案件提成充獎制度滋生了不少流弊,比方,軍事法庭不論判刑輕重,拼命裁決「沒收財產」(該辦法規定獎金的發給,「應俟匪諜案件有罪或單獨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後」),在高比例提成下,將沒收的財產瓜分盡淨,因此,蔣介石曾要求修正並降低提成比例。

獎金怎麼分配?凡是「接觸」到案子的機關或個人(包括告密人、檢舉人,以及辦案過程出力有功之人)都有份,機關部分通常是負責辦案的警備總部、省警務處、調查局、憲兵隊及看守所等等,如果案子較單純的(沒收財產數額不大)都是「循往例分配」,處理乾淨俐落;沒收財產數額比較大又複雜的,清理起來則費時一至二年,多則達四、五年。茲舉清理時間最長的「劉明電叛亂案」為例,說明其處理過程。

劉明電是台南縣人,在日本時代就僑居日本,蔣家王朝指控他戰後曾擔任「匪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1958 年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察覺,移送軍法處法辦,保安司令部改制後,他的案子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接辦。

劉明電滯留日本,蔣家王朝無力把他逮捕歸案,又忙於透過外交途徑處理「廖文毅案」(廖文毅是到了 1965 年才從日本返台投降),以及在日本的其他台獨組織,於是,警備總部將該案簽報到總統府,蔣介石裁示必須單獨裁判,警備總部軍事法庭才以「裁定書」而非「判決書」的方式,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1958 年 9 月 26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單獨裁定」方式沒收劉明電財產。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劉明電的財產實在太龐大,除了洋房豪宅之外,建地、田地、山林地遍布以台南縣柳營為中心的幾個主要村落,還有池沼(由德元埤水庫租用)、水道,以及股票(水泥公司、紙業公司、農林公司、工礦公司)、公司債(台糖美金債券)、土地債券、土地銀行稻穀食物債券等等。

警備總部裁定全部沒收之後,隨即由警總軍法處電請台灣省警務處轉令台南縣警察局,進行清理劉明電財產,這項工作整整進行到 1962 年,前後清理了四年才告一個段落,但是,另一個真正更繁複的階段,是從把這些財產交給警備總部特設的「劉明電財產處理委員會」手上開始。

所有的不動產必須變賣才能取得價款,變賣過程一波三折,劉明電眾多土地中,有些租佃給農民,有些則租給公家;一方面要收租,另一方面也要繳土地稅,最後以不同的方式變賣。股票先交聯勤總部保管,這期間有的股票會配股配息或增資,都要逐一處理,等到要伺機分批脫手時,又碰到數量最多的台糖股票暫停交易,實核價款的時程一再延宕。

劉明電財產處理委員會內設秘書組(對外聘僱臨時的會計人員)、處理組(警總後勤處人員兼)、保管組(警總總務處人員兼),所有人員為了查報、造冊,搞得人仰馬翻,整個工作完成已經是 1968 年初了。結果,報請國防部查核時,卻遭到退件,理由是「查核結果大部相符,小部微有出入」,處理委員會必須重新覆查一遍。

國防部兩度退回劉明電案的請獎簽呈。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原來台南警察局查報的資料是:在台南縣的田地 140 甲,放領 116 甲,實有 24 甲;山林 9 分,魚池 7 分,二層洋樓一棟。警備總部處理委員會覆查結果,土地實有增為 36 甲。最後,計算劉明電案沒收財產價款為新台幣 3,915,456.89 元,法定孳息(股息、紅利、地租等)為新台幣 2,073,037.08 元,合計 5,988,493.97 元。財產總值逼近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1949 年至 1957 年沒收叛亂案件總值的一半。

其中,有小部分零星土地尚未處理,只有估計作價,像劉明電坐落於柳營鄉士林村五十二號的洋房,是在覆查完後的 1968 年 4 月才由柳營鄉公所承購,價款 175,000 元,後來才又補計。

接下來的獎金分配,雖然依照給獎辦法及慣例相對單純,但是,隱藏的問題仍然不少。首先是告密獎金如何處理,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規定,對告密檢舉匪諜財產之人,應發給告密獎金,辦理匪諜案件直接出力人員,應發給辦案獎金。如無告密檢舉人而由辦理匪諜案件機關本身發現線索破獲者,依告密檢舉人應得獎金之半數給獎。

在劉明電案中,有鄉民向辦案機關指點零散土地所在,算不算是告密人?如果不算又該如何處理?警備總部內部討論時舉出過去的黃添樑案、方澤賢案兩案的例子。

劉明電遭沒收後又變賣的洋房豪宅。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有關黃添樑案。該案沒有無告密檢舉人,是由台共案內人犯供出,經調查局、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會同的聯合小組偵破,並會同調查所有財產,處理中由警備總部黃案專案小組清查處理,經協調該案的告密獎金與辦案獎金,調查局與警備總部各得二分之一。

有關方澤賢案。該案也無告密檢舉人,是由國防部總政戰部發覺方澤賢資匪經過及其在台所有財產的線索,交由前台灣保安司令部覆查為實,沒收後財產由警備總部處理結案,告密獎金是由總政戰部具領,警備總部所屬單位則只分配到辦案獎金。

1968 年 6 月 14 日,警備總部邀集台灣省警務處、台南縣警察局、警備總部保安處、軍法處、劉明電財產處理委員會開會研商,認為劉明電案土地在地政機關都有登記資料,尚非屬於隱匿或未發覺的財產,與給獎規定似不相符,但在黃添樑案中,部分房地在地政機關登記有案,仍予給獎。

比較容易認定的是股票方面,事先並不知道劉明電到底有哪些或多少股票,是由台南縣警察局安全室官員察覺的,應認定為告密檢舉人,應依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即按辦案機關本身發現線索破獲計算。

會商初步只決議了獎金分配比例,警備總部得三分之二,省警務處得三分之一。

又拖了五個多月,劉案孳息多達二百餘萬元,應否列計給獎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當時,股票不能解繳國庫,台糖股票停止買賣,無法變價解繳。台紙發股息,台糖配紅利,零股只能私人交易,等等都懸而未決,因此,有人建議按照黃添樑案的處理方式,股票按票面金額給獎。

股票部分又涉及另一個保管單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簡稱聯勤),因為劉明電擁有的股票種類、數量很多,所以,警總與聯勤之間公文往返頻密,股票點收手續複雜,後來變賣時機不一,影響了獎金發放時程,由此可見光是花在發放獎金的精神如何浩大,浪費的時間簡直勝過辦案。至於聯勤也算部分參加作業,卻沒分到獎金,那是後話就不詳述了。

國防部的情形也跟聯勤相仿,它作為上級機關執行審核作業,原本可簡可繁,心情不好時難免逐筆細項核對,毛病隨便挑都有,謹慎嚴格審核的做法沒錯,卻能反映某些部份不能言宣的心態。1968 年 12 月,國防部再度以「審核收支數字,部分與本部卷載不符」為由退件。

國防部一打官腔,公文送達警總之後,警總內部又掀起一陣子的翻攪,必須從頭進行逐項核對並詳細回文說明,連一向獲得最多獎金的軍法處處長范明,由於等得太久無法對處內人員交代,也氣得直跳腳。
最後,警備總部的處理委員會快刀斬亂麻,將可以脫手的股票脫手,不能脫手的按票面計價;土地方面,新營糖廠、嘉南水利會等等承租的土地全部讓售,解決每年應收的地租問題;等到土地重劃的部分取得補償後,全案就此作結,在 1969 年初,扣除財產處理委員會臨時雇員薪水、辦案費用、各項處理過程的公告費、法律顧問車馬費、田賦、認購台紙增資股等款項後,按照原先的協議分配比例分配完畢。

警備總部長期辦案,經常會有獎金,內部早就訂有《辦理檢肅匪諜案件獎金分配辦法》,因此,分得三分之二獎金後,立即按照下列比例分配:長官指導獎金 10%,破案單位獎金 40%(主辦 25%,協辦 15%),審判單位獎金 15%,處理單位獎金 10%,互助金 25%(內含一般勤務獎金15%)。

比較麻煩的是財產處理委員會,該會的副主委、總幹事、組長退伍,在還沒分配前,在 1965 年 12 月先以墊支方式發給「長官指導獎金」,必須從他們分得的 242,486 元中歸墊,

另外,該會的上級機關是國防部沒收財物處理委員會,必須感謝上級機關的支持與配合,所以,也必須撥出部分獎金「聊表謝意」。

1969 年 2 月 28 日,國防部另外給獎新台幣 363,729 元,依協調會議決議,警備總部三分之二、台灣省警務處三分之一;同年 3 月 5 日,警備總部通知警務處具領後,這次既辛苦又皆大歡喜的漫長獎金分配任務才真正結束。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在 1990 年 8 月 6 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接著在隔年 6 月 3 日廢止,其實,經歷二十餘年的白色恐怖之後,已絕少看到如此大規模以沒收財產進行「分贓」的情形,而回歸正常行政程序編列預算斟酌發放獎金。

唯一特殊的案例是 1979 年,中國國民黨政權炮製的「美麗島事件」。當時在黨國文宣機構大肆渲染之下,出現軍憲大量受傷的景象,於是,爆出數額龐大的所謂「1210 慰問金」。

在美麗島事件中,憲兵241營具領或直接受領的六筆慰問金。
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根據官方紀錄,當時的受傷人員慰問金多達 12,058,584 元,其中,包括:南警部 5,076,023 元,高雄市警察局 2,596,712 元,全國各界捐贈 4,296,623 元,憲兵司令部 89,226 元。

發放的情形如下:住院及受傷官兵慰問金 2,887,600 元,部隊官兵慰問金 7,100,000 元,部隊官兵加菜金 1,151,500 元,捐愛國自強基金 500,000 元,贈計程車司機林宗憲 50,000 元,憲兵 325 營意外事件發住院官兵 20,000 元,團體獎金 150,139 元,總共發出的慰問金 11,859,239 元,最後結餘 199,345 元。

另外,中國國民黨政權為了擴大宣傳效果,又用人民納稅金發放了兩次「專案慰問金」,發放的情形如下:

第一次——住院 59 人、1,392400 元,受傷 140 人、1,495,200 元。一般官兵(官 201 人、兵 2,136 人)、4,875,000 元,合計 7,762,600 元

第二次——(含從台南善化、新化、台南市、岡山、阿蓮、左營、旗山、九曲堂、屏東、衛武營、屏東特戰司令部、澎湖等,調來備援的部隊,官 194 人、兵 1,837 人,小計 2,031 人)個人部分(實際執行任務的部隊):2,225,000 元,團體部分(備援部隊):1,151,500 元,合計 3,376,500 元

不過,那一次也曾發生一個小風波,憲兵241營被內部官兵指控隱匿了 125,000 元獎金,該營只有兩個連共計官 18 員,士官兵 251 員,營部暨勤務排官7員,士官兵 25 員,具領或直接受領慰問金,前後計六筆,得款 2,368,560 元,數額不少,分配過程雜音始終不斷,最後,經過憲兵司令部專案調查才還該營清白。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