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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判徒刑5個月 男游泳觸碰女泳客胸部

圖片來源:Pixabay

一名女子在彰南游泳池游泳時,突然感覺到胸部被觸碰,懷疑是同一水道的泳客陳男和她交會時故意觸碰,陳男雖辯稱自己不小心碰到的,但仍被判有期徒刑 5 個月,併科罰金 8 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提告的女子去年 8 月在彰化彰南游泳池第三水道手持浮板游泳時,女子位置在水道的右側,陳男剛好游在左側,2 人交會時,女子感覺自己的胸部在水面下被觸碰,事後報警處理提告。

案件在法院審理時,陳男向法官坦承的確在游泳時碰觸到女子的胸部,但否認有性騷擾的意圖,陳男說明,自己習慣游的是蛙式,不過當天是以狗爬式游泳,手是向下划。

法官根據游泳池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子游泳游到一半時就站起來張望,也和陳男供稱游泳時曾感覺被人踢到等內容符合,事發後,女子也到游泳池櫃台和陳男爭執,認為女子胸部的確被人觸碰。

陳男雖辯稱自己游的是像蛙式的狗爬式,不過法官認為狗爬式和蛙式動作差異很大,女子強調陳男游的是蛙式,而從監視器畫面也確認陳男游的是蛙式,陳男的供詞可信度已經堪慮。

法官認為,陳男如果是以狗爬式游泳,可以隨時注意水道的狀況,以水道的寬度來計算,當兩人交會時,應該不致於會觸碰到對方;如果用蛙式游泳,手部動作的作用主要在於幫助頭浮出水面換氣,不是提供動力的主要來源,通常雙手不會水平伸直向外大幅度划水反增阻力,即使動作不標準觸碰到女子胸部,應該是由下而上觸碰到胸部,但這和女子說法不同,因此認定陳男是故意觸碰。

法官指出,陳男犯後始終拒絕調解,女子也說陳男犯後只有嘻皮笑臉的說對不起,還跟她說去告啊,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陳男有期徒刑 5 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8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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