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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文到底應該怎麼「辦」?

圖片來源:作者粉專

在防疫專機事件中,中國代理人衍生的問題又再次浮現到檯面上。

徐正文利用當地後援會會長的名義壟斷安排防疫專機名單的權力,並安排數十位中國籍旅客上機,使得原本急需救助的台灣人被排除在此班專機之外。

相信很多台灣人都對這件事感到非常氣憤,急著想要政府處理徐正文。其中有些朋友們提到,像是徐正文有沒有觸犯兩岸條例,或是能不能以反滲透法來處理徐正文?

在這邊先說結論:兩岸條例和反滲透法恐怕都難以將徐正文法辦。

兩岸條例當中固然有提到,禁止人民在沒有政府授權的情況下,與對岸簽署協議等條文。但是條文中的『協議』,依照規範目的解釋,應限縮在「政治協議」之上,指的是像是和平協議等等涉及政治議程的協議才是此條文規範的範圍,而在這次事件中,雙方並沒有簽署類似文件,所以這個要件無法成立,要用這條來訂徐正文的罪,非常困難。

還有一些朋友也有提到,兩岸條例中禁止台灣人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的條文,是否能夠拿來處理徐正文這類擁有中國政協身份的中國代理人呢? 恐怕也難以明確規範。原因是徐正文的頭銜是中國數個省市的『特聘政協』之身份,其實極有可能被解釋成類似外國籍顧問的頭銜,很容易就可以規避掉此條文。這也是為什麼此條文已經存在許久,但是很少擁有中國政協身份的中國代理人們因為此條文被法辦。

再來說到反滲透法,反滲透法所規範的行為只有五種,要幫助境外勢力干擾台灣政治議程或是介入選舉才有可能觸犯,而徐正文的行為並沒有符合任何一種,所以要用反滲透法處理徐正文,很難告得成。

難道以現有法律真的都拿徐正文沒轍嗎? 其實是有的。

徐正文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就是「嚴重干擾台灣防疫工作的進行」,甚至造成「防疫的漏洞」,因此其行為恐有涉犯現行法中的傳染病防治法或刑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傳染病防治法 63 條當中,有提到散播不實訊息損害公眾或他人,可處最高 300 萬罰金。而刑法 192 條當中,也有提到以他法散播病菌,致公共危險者,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另參考附註 2)

徐正文在這次事件中,故意隱匿機上名單,使得台灣防疫出現嚴重的風險與危機。根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武漢返台的台商團,截至目前 5 人後送收治負壓隔離病房。其他 242 名集中隔離檢疫者持續密切健康檢測,其中5人有症狀,2人將後送醫院採檢。對照上情,徐正文荒腔走板的行為恐有涉犯相關法律的嫌疑。

談完現有法律的處置方式,我們可以來談談還有什麼工作是可以做的。

徐正文事件其實只是凸顯出眾多「中國代理人」們所造成問題的其中一角,而以現有法律的架構之下,我們只能在這些中國代理人犯下罪行,造成危害之後,才能啟動處罰機制,即使最後真的處罰到這些代理人,往往傷害都已經造成。而且近年來,中國代理人不減反增,其實正說明我們需要更有效的機制來處理「中國滲透」問題,這套機制必須要在代理人造成傷害之前發揮作用,像是將代理人的身份和行為攤在陽光底下,達到監督的效果,甚至全面拉高代理人的行為成本,讓願意當代理人的人數最小化,才能將這些代理人對台灣的傷害降到最低。

目前有多個國家都擁有這樣的機制在處理中國滲透問題(例如美日澳),台灣目前雖還尚缺此項法制,但是已經有民間學者參考各國法案研擬出台灣版本:境外勢力影響力透明法。此法案在去年第一次在立法院提案,但最後很可惜並沒有通過,我們認為現在正是思考重啟此法案通過立法的時機。

附註

  1. 我們將於下一篇文繼續探討如果此法案通過的話,將能發揮什麼樣的效用,各位朋友我們下一篇文見了!
  2. 亦有部分學者認為依據報載,陸委會並未授權徐與中方交涉登機名單,從而亦有構成刑法第 113 條及第 115 條之 1 之可能。

原文出自梟息報你知,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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