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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機場爬班機起落架 外籍男留置航警拘留所

圖片來源:中央社

桃園國際機場今天發生一名外籍男子闖入管制區,並爬上準備起飛的華航班機起落架案件。由於男子被警方逮捕後不願開口配合調查,因此航警今晚將他留置在拘留所。

這名外籍男子下午闖入桃園機場管制區,爬上準備起飛的華航班機起落架疑企圖偷渡,遭人發現阻止,航班也因此延誤約 3 小時,這是桃機史上頭一遭。航警調查發現,男子身上沒有證件及入出境資料,國籍身分待查。

警方表示,由於男子已入侵管制區,警方當務之急要查明究竟如何進入,因為此舉已涉及航空保安法;另外,這名外籍男子也與航空器有接觸,恐怕也涉及影響飛航安全。

此外,男子如何進入台灣,這牽涉到入出境的問題,是否偷渡也需要查證;若非法入境,恐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警方目前朝這些方向調查釐清。

警方表示,由於男子晚間偵訊還是不願開口,因此先將他留置在桃園機場航警局拘留所,希望經一夜的時間讓他心情平復並設法誘導他開口接受偵訊,以獲得有用的線索,便於進行案情調查。

另外,警方也希望能透過指紋、虹膜等方式來辨識男子身分,同時也從男子行李中的其他物品著手調查,並調閱機場周邊監視畫面,希望能查到蛛絲馬跡。在確認外籍男子身分之後,接下來則會移交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後續偵辦。

一名法官表示,對於男子行為,必須要視警檢提出的「證據能力」來認定,也是法官認定有罪依據;沒有證據能力,就不能用來認定犯罪。

例如當事人供述性證據,經常會變來變去,證明比較低,但若警方採集到男子已接觸到航空器,或者是攀爬進入機場管制區域的監視錄影器畫面,並且有破壞圍籬等事證,就可以作為量刑依據,即使當事人自始行使緘默權,仍可做為起訴或量刑依據。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但昭璧表示,中華航空編號CI- 28 飛往帛琉班機,下午 1 時 55 分於S 1 滑行道待命準備至南跑道預備起飛時,突遭一身分不明外籍男子由一旁草叢闖入攀爬起落架,後方韓亞航班機機長發現通報塔台,飛機也立刻停飛。

但昭璧指出,航務處獲報立刻會同航警局人員趕到滑行道上,並在 2 時 10 分把外籍男子制伏押回。桃機職員表示,男子並非瘖啞人士,懷疑他使用語言不是英語而無法溝通,但可以確認男子並非旅客。

對於外傳男子隨身行李內有反光背心,瓦斯爐點火器數支,還有一張看不懂的手繪圖,以及男子是由機場南側大園方向闖入,然後潛伏躺在跑道旁的草地上等說法,警方表示一切都在調查中,不願證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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