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關於公益信託專章部分的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有諸多關鍵條文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全案交由黨團協商時再進行細部討論。
對於這次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的修法,共有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民進黨立委陳曼麗、王榮璋,時代力量黨團等提出的 4 個版本。此外,法務部於 8 月提出「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目前仍處於收集各界意見進行研議階段,尚未送行政院審查。
王榮璋在提案說明指出,鑒於信託法自民國 85 年制定以來,對於公益信託專章從未進行實質檢討修正,而且公益信託政出多門,長期以來監督機制不彰,導致部分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遭受外界詬病,因此提出修正草案,期盼能改進公益信託制度,健全台灣的公益環境發展。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指出,觀察公益信託過去發生的弊端,發現有 4 種手法,包括「捐助自家股票」,資產越來越多,但慈善支出未同步增加;「左口袋捐右口袋」,膨脹公益支出;「關係人操控」,委託人、諮委會、監察人一家親;「控股化」,滿手股票少現金,層層轉投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表示,法務部對這些公益信託或者是背後財團「太客氣了」,因為根據法務部的草案版本提到,公益信託依年度支出的 50 %,強制做為公益用途,但如果某公益信託的收入是新台幣 50 億元,其支出是 100 萬元,按照法務部的版本,就只要用 50 萬元來做公益,這怎麼對。
草案審查時,與會立委與官員僅就「公益信託」的定義達成共識;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社會福利、慈善、教育、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環境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全案包括是否要成立公益信託推動辦公室,或成立公益信託監督委員會、公益信託處理信託事務的年度支出比例規定,以及關於公益信託許可與監督機制的規定,在場官員與立委意見不一,因此全數保留待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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