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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交通罰則加重 未禮讓視障者加倍罰等上路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bohdanchreptak

立法院 5 月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或自行車對未禮讓視障者等多項違規加重處罰,交通部今天說,相關裁罰基準 6 月、 8 月已陸續修訂, 10 月 1 日上路。

根據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行通過者,可處新台幣 2400 元至 7200 元罰鍰,比現行未禮讓行人處 1200 元至 3600 元罰鍰加重 1 倍。

處罰條例也規定,自行車等慢車行近人行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或在人行道行駛造成視障者受傷或死亡,處 600 元至 1200 元罰鍰,較現行未禮讓行人 300 元至 600 元罰鍰加重 1 倍,另若因未禮讓導致視障者死傷,罰鍰提高到 1200 元至 2400 元。

10 月 1 日起的交通罰鍰加重措施,還有車輛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鍰從 900 元至 1200 元,加重為 1200 元至 3600 元。

另有一些新增的交通違規處罰措施,包括: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 300 元;電動自行車速度超過每小時 25 公里,罰 900 元到 1800 元;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罰 1800 元到 5400 元。

交通部推動交通寧靜區, 8 月初預告,針對較狹窄道路車輛行駛速度,由目前每小時 40 公里降為 30 公里,也是 10 月 1 日起實施。

處罰條例也新增在道路上阻人車通行的處罰,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依法開罰 1200 元至 2400 元。

而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也可罰 3000 元到 6000 元;在斑馬線上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都可依法罰 3000 元至 6000 元,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再加倍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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