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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花公帑收買當地14家媒體 監委批:嚴重傷害新聞信賴

圖片來源:中央社

(芋傳媒記者賴品瑀報導)去年底媒體爆料,花蓮縣政府在 2017、2018 年以「蒐集輿情」採購案名義,收買了當地 14 家媒體的 15 名記者,以作為花縣的傳聲筒或代言人,消息一出引發社會關注,涉案多位記者因此主動辭職或遭解職。4 日監察院公布,以 11 比 0 全票通過,彈劾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

提案調查的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表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有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不足、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憲法因此明言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監委指出,謝公秉指示縣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於 2017年、2018 年間辦理採購案計 25 件,分別與 14 家媒體的 15 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等工作,並給每位記者 14 萬 7 千元至 28 萬 3 千元不等款項,共花費 546 萬 6300 元公帑。

「你就一個月給他寫一篇輿情的那個,直接交給我,啊那個費用,總是你要東採訪西採訪有一些的費用、基本的費用啦,看是 5 萬塊,那我就叫林處長(林金虎)直接就提領給你,只有,只有你知、我知,還有處長。」這是當時鏡週刊爆料的錄音資料,謝公秉向調查監委確認坦言確曾有與記者有此對話。錄音中更涉及由於前縣長傅崐萁即將卸任,「他太太」也就是時任立法委員,現任花蓮縣長的徐榛蔚有意參選,「地方的情勢也瞬息萬變,我們需要很精準的去了解跟掌握。」

監委批,此舉嚴重侵害了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有的獨立自主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監委批,花縣府的行為嚴重傷害新聞自由。
圖片來源:中央社

監委指出,花縣府將此採購案直接交給記者,有違預算法第 62 條之 1、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 1 等相關法令,明文規定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導,避免新聞媒體為政府機關所利用,成為政府機關的傳聲筒或代言人。

3 人身為公務員卻違反這些法令,遭監委斥為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及第 5 條規定,並符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執行職務,因此有必要懲戒。

在此標案上,花縣府並未訂定標案規格、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以限制性招標,邀請指定記者議價,相關簽呈卻未敘明不採公告辦理的適當理由。再者,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且有頗多影片素材之施政主題內容相同或類似,都顯得縣府監督不周、浪費公帑。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

不只花縣府挨批,與縣府「簽約」的媒體記者,事發後紛紛自行辭職,或被解聘免職,也顯示他們違反了媒體業者的相關自律規範。

監委表示,例如「公廣集團新聞専業倫理規範」就規定了「拒絕市價一千元以上之禮物饋贈,若屬有價票券及金錢,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不可藉由新聞媒體身分牟取私人利益。」以確新聞從業人員遵守新聞専業倫理規範,以維護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亦訂定相關自律規範,不為政府或政黨服務,獨立的報導、評論,不受任何勢力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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