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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立院三讀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趕在立法院這會期的最後一天,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條文;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5 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服用毒品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酒駕事件頻傳,引來高度民怨,社會輿論認為應加重刑責方能遏止酒駕;朝野立委及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共有 35 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為,酒駕累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也增訂第 4 項,即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

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以及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的朝野協商下,朝野黨團對於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等刑度為何,例如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判處死刑,還是行政院版的酒駕致人於死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殺人罪最重判處死刑等,並未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今天將全案送交立法院會處理,列為討論事項第 1 案。

院會今天上午 12 時 30 分左右開始處理酒駕相關修法,朝野黨團均提出再修正動議,表決順序依序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及民進黨團;當表決到民進黨團的版本時,國民黨立委在台下高喊「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口號。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國民黨團提出的版本,能讓法官更有裁量的空間,更要嚇阻酒駕案件發生。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指出,行政院跟民進黨提出的修法版本,很明顯在打假球。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說,今天在中華民國還沒有廢死的情況下,修法就該把彈性拉出來,死刑是必要的,才有辦法嚇阻未來的酒駕事件再度發生。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2013 年那次的酒駕修法,把酒駕致死的刑度提高,但實際運作結果,酒駕累犯比率不斷提升,也有超過 50 %的案件判刑結果低於法定刑,因此這次時力提出的修法方向,從處罰、治療以及到給被害人的賠償等,缺一不可。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為了確保酒駕之人,未生警惕,有再犯致人於死或致重傷,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民進黨的提案加大範圍,也就是不論是第 1 次酒駕有無致死致傷,若第 2 次再犯酒駕致死致傷,均要受到刑度加重的處罰。

周春米也說,「民進黨絕對沒有打假球」,因為任何法律的修正,立法者要將各種情節考慮進去,除了最重應處以極刑的情節,也要考量到其他情節,或者是較輕的情節,這是大法官 775 號解釋所揭櫫的不分情節,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會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周春米指出,基於這些立法要保護的法益和大法官所揭櫫的憲法原則,民進黨提出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通過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是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文增訂酒駕累犯的罰則,即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5 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別的是,原本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明定,酒駕致死、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將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即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處死刑。不過民進黨團認為此規定並無必要,因為若能證明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本就可依殺人罪論處,因此未納入再修正動議中。

三讀後,黃國昌發言指出,對於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很失望,加重累犯的處罰,本來就應該,時力要求酒駕要介入治療等內容的版本被封殺,令人遺憾。

江啟臣則說,看到三讀的槌子敲下去,讓人期待落空,執政黨的修法在打假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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