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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養報稅 扣除額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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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隔代教養的報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若符合相關要件,可檢附證明文件,依規定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現行稅法規定,祖父母雖可列報扶養孫子女的免稅額,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限定父母才可列報。然而,現在隔代教養日益普遍,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的情況時有所聞,但報稅時卻無法列報上述兩項特別扣除額,因而引發立委關切。

為因應此一社會現況,財政部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今天發布解釋令,若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因為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因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列報免稅額者,亦可以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現行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皆為新台幣 2 萬 5000 元,原本僅有父母才可以列報,這是依據民法明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的規定,但也常見父母無力扶養子女、須由祖父母扶養的情況,例如父母雙亡、失蹤、長期服刑等因素,因此由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

宋秀玲說,若祖父母有實際扶養孫子女的事實,並列報孫子女的免稅額,且孫子女符合列報上述兩項特別扣除額的條件,基於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因此放寬納稅義務人亦可依法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包含過去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或是今年報稅的民眾,都可適用。

財政部表示,這次核釋列報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其中「死亡」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核,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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