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密使一號」吳石共諜案,審判 12 人有 8 大違失,槍決吳石恐有三大疑點。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請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研議是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請促轉會查明罪刑宣告是否視為撤銷、依法塗銷有罪前科紀錄及修訂相關法律。
有關「據訴,國防部第三廳副廳長吳鶴予少將為白色恐怖受害人,因被牽涉『吳石中將匪諜案』,致遭冤獄十年,且吳石執行槍決照片顯示臉上有顆痣,被執行死刑者非吳石本人」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今(18 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之糾正案。
吳石案始末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內部最高情報官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吳石,被中共命名為「密使一號」。吳石在南京任國防部史政局中將局長時,自 1947 年 4 月經投共之立法委員何遂介紹與共產黨建立關係後,不斷將國民黨軍隊在中國東南、華南,以及台灣的部署情況等重要情報遞交華東局轉給毛澤東、周恩來直接掌握,並且給投共的吳仲禧安插監察官方便向共黨提供部隊資訊,1949 年 3 月,更將國民黨長江江防部署圖交給華東局,對中共取得國共戰爭的勝利產生關鍵作用。
嗣吳石於同年 10 月,因任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而飛抵台灣後,由因涉貪去職投共之前中將總監陳寶倉及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之總務處上校科長聶曦、第一處中校參謀方克華、第五處中校參謀江愛訓、空軍訓練司令部上尉參謀王濟甫等獲得相關軍事資訊,將所得情報派聶曦至香港交何遂或交給 1949 年 11 月中共派遣來臺聯絡員朱諶之轉呈毛澤東。
共產黨在台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蔡孝乾於 1950 年 1 月 29 日被捕獲而供出朱諶之等 400 多位在台間諜,朱諶之於同年 2 月 18 日被逮捕,吳石太太王碧奎及聶曦因代辦共諜出境證而於 2 月底被逮捕,吳石因朱諶之供出而於 1950 年 3 月 1 日蔣介石復職總統當日被逮補,嗣後陳寶倉、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王正均等被分別逮捕或扣押。國防部保密局於 1950 年 3 月 20 日向蔣介石正呈報其破獲吳石等之經過及提出偵查意見書,隨後又發現黃德美、林志森、吳鶴予涉案。
高鳳仙指出,國防部依總統府代電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對吳石等 12 人進行審判。會審庭製作 1950 年 5 月 30 日判決書呈蔣介石核示,蔣介石也准許吳石、陳寶倉、聶曦、朱諶之等 4 人之死刑判決,其餘 8 名被告則指示另行擬判報核。國防部將吳石等 4 人執行死刑,將其餘 8 名被告另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進行復審。會審庭製作 1950 年 7 月 25 日復判判決書簽呈總統核定後,依蔣介石批示,判決王正均及林志森死刑、吳鶴予、方克華徒刑 10 年,江愛訓徒刑 7 年、王濟甫徒刑 5 年、黃德美與王碧奎無罪。
糾正國防部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到,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吳石案,使吳石等人無法再對中共提供嚴重危害我軍戰略部署及攸關作戰成敗的軍事資訊,確實有助於台海局勢的穩定及國家安全的維護。
但高等軍法會審庭之原審判有先請總統核示後再製作判決書於法不合、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以定罪吳鶴予、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吳鶴予 6 人罪刑等 3 大違失,其復審有原判決關於王正均 8 人部分因未宣告或送達而不生效力,卻因原判決未對王正均 8 人宣告而不生效力卻違法對其進行復審、審判長非上將會審庭組織不合法、審判筆錄未依法由審判長及審判官簽名、明知證據不足卻杜撰吳石及聶曦之證詞以定罪吳鶴予、適用裁判時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處林志森等 5 人死刑等重刑等 5 大違失,故提案糾正國防部。
吳石執行死刑三大疑點
高鳳仙指出,陳情人因吳石執行槍決前照片顯示臉頰上有顆痣,故質疑被執行死刑者並非吳石本人。監察院調查吳石執行死刑過程有三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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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石槍決前照片顯示其右臉頰有一顆像痣的大黑點,其他生前照片則無任何黑點。
- 吳石槍決前、後均由側面照相,與其他死刑犯由正面照相者有違。
- 吳石遺囑報載係在獄中書寫卻由軍法局於槍決兩個月後在畫冊內發現而通知家屬領回,且卷內查無遺囑內容,有違常理,亦與陳寶倉等人係宣判後在法庭書寫遺囑嗣由家屬等人領回者不同。
監察院將卷內之吳石死刑執行前、執行後照片各一張,及網路取得之吳石生前照片共三張,函請刑事警察局、調查局、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均因送鑑照片品質不佳或無專業人員器材而無法為是否為同一人之鑑定,故本案尚無證據足證執行死刑者並非吳石本人。
另高鳳仙透露,吳鶴予少將有原判決所憑證言,已證明為虛偽之再審事由及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非常上訴事由,此外,吳鶴予等 8 人被告有復審審判程序違背法令之非常上訴事由,吳鶴予、林志森、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等 5 人又有不當適用裁判時已失效之軍機防護法判刑之非常上訴事由。
補償基金會決議吳石、陳寶倉、聶曦不予補償,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吳鶴予、方克華、黃德美及王碧奎之家屬、江愛訓本人,朱諶之、王正均、林志森、王濟甫均未申請補償。
吳鶴予、方克華、江愛訓因已依補償條例分別獲得 260 萬元、190 萬元、150 萬元補償金,故其罪刑判決宣告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該條例施行日均視為撤銷,王正均、林志森、王濟甫雖未申請補償,但 3 人均有上開非常上訴事由,故本院將函請促轉會依職權查明其罪刑判決宣告是否依該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促轉條例施行日均視為撤銷,且對吳鶴予等視為撤銷者,依法塗銷其有罪判決前科紀錄。
關於依促轉條例規定罪刑視為撤銷後是否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問題,本院諮詢專家之見解並不一致。
如採肯定見解,吳鶴予、王正均、林志森、方克華、江愛訓、王濟甫等6人如經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因被告死亡或追訴權時效完成依法均應諭知不受理或免訴判決,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如採否定見解,受害人依非常上訴或再審平反冤情及獲得補償金之機會均被剝奪,監察院將請促轉會修訂相關法令以保障受害人之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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