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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團體赴中民主協商 陸委會:可解散

我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圖片來源:中央社)

若國內人民團體、政黨赴中參與「民主協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陸委會今天表示,此舉涉及妨害國家安全,依法可以解散涉案團體與政黨。

中國總書記習近平 1 月提出兩岸民主協商「兩制」台灣方案後,新黨主席郁慕明曾表示,新黨願意率先與中國政治協商,尋求邁向統一的和平發展機制。

大陸委員會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會後由法政處長蔡志儒向記者說明政府目前防範民眾赴中「民主協商兩制台灣方案」的適法性問題。

他表示,「習五條」代表北京當局啟動對台統一進程,完全沒有中華民國存在空間,國人若參與「民主協商」官方活動,就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8 項「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規定。

蔡志儒指出,若是人民團體赴中參與妨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將違反人民團體法 58 條,最重可以解散;若是政黨,也會違反政黨法 26 條,同樣會予以解散。

他提醒,不論是台灣的各級機關公務員,或一般民眾、團體、機構,未經政府授權赴中協商、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都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 1 條。罰則會視涉案者身分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重可處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累犯,更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志儒並表示,至於台灣人士赴中擔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等職務,則會違反兩岸條例第 33 條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則表示,民眾赴中參加相關兩岸議題探討,但涉及「民主協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主題,是言論自由範圍,並不違反兩岸條例相關限制。

不過,他仍呼籲國人若參與上述活動,應該向中國反映台灣堅決反對「一國兩制」的主流民意,並防範對方可能的政治操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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