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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工作者投票日出勤 雇主應給加班費

圖片來源:中央社

勞動部表示,投票日出勤,即使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俗稱責任制)的工作者,雇主也須依照投票日的規定,給予勞工加倍工資。

依照規定,投票日屬於應放假之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都可以放假一日,若雇者徵求勞工加班,必須給予加倍工資,且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基準法規定,屬於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俗稱責任制)的工作者,雇主可依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以不受相關規定限制。

不過,即使是責任制的工作者,遇到投票日時,也可以依法跟雇主要求投票時間,當天上班,雇主也須給加倍工資。

根據勞動部回覆保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最新書函,勞動部認為,責任制雖然可以跟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但不是讓勞工完全無休假,如果勞工加班,也必須給予加班費。

勞動部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勞雇雙方可約定將加班費換為補休,但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時數如何處置,由雙方自行約定即可。

勞動部官員今天受訪也強調,責任制勞工,不論是在投票日或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也都必須給予加倍工資,勞工加班也需給予加班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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