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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重購要符合規定 才可適用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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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民眾因自住需求而換屋時,不是只有「以小換大」,還要注意原有舊房須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才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自用住宅」指的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房地已辦理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事實的房屋。

國稅局表示,現行稅法規定,民眾出售個人自用住宅後的財產交易所得,應繳納所得稅,但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如果再買自用住宅,且買進價格高於當時賣房售價者,可以在新買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當年度的所得稅扣抵或退還,先買房後賣房者也可適用。

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有某民眾甲君,在民國 105 年間出售舊房屋,並於同年購入新房屋,購入新房屋的售價高於出售舊房屋的售價,因此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新台幣 1 萬 7000 多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的舊房屋是由其母乙君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君與其母分別辦理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並未申報扶養母親,因此導致甲君原有的舊房屋,沒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因此遭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不過甲君不服,向國稅局申請複查,主張新、舊房屋均屬自用住宅,應准予核認。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的新、舊房屋從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乙君已年滿 60 歲,得由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綜所稅後,即可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

國稅局將結果告知甲君後,甲君立即申請撤回複查,並改將其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以辦理重購退稅。對此官員呼籲,民眾若發現申報時有類似情形,請就近至國稅局洽詢,以保障重購退稅的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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