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不過,考選部長蔡宗珍表示,監試機制有存在必要,監試法雖然有必要修改,但不能貿然廢除。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 1950 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1992 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也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在經過討論後,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建議先不處理廢止監試法案,或是初審通過廢止監試法案,但送交黨團協商,給考試院一年時間準備相關配套措施。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建議,由委員會通過初審,並交由黨團協商。司委會照李俊俋的建議通過初審廢止監試法。李俊俋說,不只監試法,他對典試法也有意見,考試院重新思考對考試制度的運作,看能不能以公務人員考試法,涵蓋過去的典試法、監試法,會比較清楚。
蔡宗珍會後受訪時指出,監試法沒有主管機關,由誰主事向來是模糊地帶。她說,監試機制有存在必要,但監試法年代久遠,有必要修改,這是考試院基本的兩大態度,未來將盡快提出建議案,請考試院審查後,來整修監試法這個年代久遠的法律,但堅持監試制度不能貿然廢除。
她說,考選部希望監試機制希望能夠存在,研議修法方向包括由誰擔任監試人員、監試的標的、程序等,在現行體制下,由監委擔任監試人員還是最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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