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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遭彈劾是否被撤職 監院:公懲會決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監察院通過彈劾。至於是否影響校長職務,監委表示,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監察院無權置喙。

監察院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管中閔的案由,管中閔在 2012 年 2 月 6 日至 2015 年 2 月 3 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 65 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媒體詢問,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台大校長職務,監委陳師孟說明,彈劾類似起訴的動作,之後會判處怎樣的刑度,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決定,有可能只是輕輕放下,記申誡而已,也可能是撤職的嚴峻懲罰,但監察院對此沒有權力置喙。

銓敘部官員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監察院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彈劾案成立後,要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討論,公懲會若確定判決管中閔違法兼職,才有後續執行的問題。

銓敘部官員指出,假設公懲會認定管中閔兼職違法,後續交由主管機關執行,管中閔現為台大校長,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若公懲會所做的懲戒處分是撤職,教育部就執行撤職,若是申誡,教育部則執行申誡。

至於管中閔日前也被媒體報導曾在中國廈門大學等校兼職,引發爭議,監察委員蔡崇義說,今天的彈劾案,僅針對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作出違法兼職的認定,並通過彈劾;至於管中閔過去擔任教授期間,所有國內外相關的兼職事項,監察委員會提出一份調查報告,最快 2 月公告。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懲戒處分共有 9 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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