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新手爸爸被控沒抱好出生不到 2 個月的兒子,致二次摔落並頭部撞擊磁磚地面後,未立即送醫,導致兒子動作、語言、認知發展遲緩,士林地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吳男 10 月徒刑。
吳男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將開庭審理。
依據判決書指出,居住在新北巿淡水的吳男與妻子結婚後,吳妻於民國 105 年 1 月間生下男嬰。吳男及妻子在同年 2 月 29 日凌晨,發現兒子臉色發白、眼神呆滯,且有發燒現象,驚覺有異趕緊送醫急診;醫院發現男嬰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顴骨外側軟組織腫脹等傷害。
經醫院通報,警方到場調查,吳男坦承送醫前二天,他將兒子放在胸口處,並臥躺於臥室內高度約 60 公分的雙人床後沈睡,兒子因翻身而從他的胸口處摔落到床下,頭部有撞擊磁磚地板;後來隔天,他彎身將躺臥在嬰兒車內的兒子抱起時,一時不慎,失手使兒子摔落,頭部有撞擊磁磚地面。
吳男說,這 2 次因兒子當時並沒有哭泣、異狀,所以認為兒子無大礙,而未將兒子送往醫院檢查。士林地檢署調查後,將吳男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吳男強調,他不是故意傷害兒子,兒童的可塑性較強,兒子未來仍有痊癒的可能,並聲請傳喚妻子作證,他也願意測謊,證明不是故意傷害兒子。
士林地院依據醫師鑑定及卷內相關資料認定,男嬰為出生 35 週的早產兒,體重當時僅約 3 公斤,他的左側頂葉骨折、雙側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可能原因為頭部撞擊、擠壓、搖晃等原因,再依據雙人床高度摔落,已足使早產兒的頭骨,產生這般嚴重的傷勢,且男嬰在 2 歲時有赴醫進行追蹤評估,經復健仍進步有限,無法自行站立,認知能力約 1 歲左右。
士院審酌,照顧及養育未成年子女為父母的天職,吳男為成年人,理應注意照顧新生兒時應謹慎小心,避免新生兒受到傷害,竟疏未注意,致其兒受有重傷害,考量吳男並非故意傷害,但對嬰幼兒而言,這種粗心大意的疏忽照顧,也會造成對身體與認知的發展的傷害,其嚴重性並不亞於故意傷害行為,也屬兒童虐待型態的一種,應予嚴懲。
士院考量,傷者當時年僅不到 2 個月,所受重傷害,造成動作、語言、認知各方面均有發展遲緩現象,對其未來影響極為深重,因此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吳男 10 月徒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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