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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性侵案 判賠7女共1525萬元確定

圖片來源:pixabay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並偷拍多名女子,刑事部分判刑定讞。其中 7 名女子提告求償,二審判決李宗瑞共應賠償1525 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李宗瑞被控從民國 98 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將多名女子帶回住處性侵並偷拍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刑事部分,李宗瑞被控偷拍性侵5名女子,判刑 20 年定讞;李宗瑞另被控偷拍性侵 9 名女子,遭判處刑度總計 39 年 2 月有期徒刑。

李宗瑞已在監執行,實際刑期由法院另為裁定,依法執行上限最高為 30 年。

7 名被害女子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李宗瑞利用女子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得逞還偷拍影片,侵害女子貞操權與隱私權。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李宗瑞賠償 7 名女子新台幣 175 萬至 255 萬元不等金額,總計 1525 萬元。

李宗瑞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宗瑞上訴僅抗辯被害女子並非不知抗拒,且未提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確定。

另方面,最高法院 104 年間已陸續判決李宗瑞賠償 4 名女子共 860 萬元確定,連同今天的判決,李宗瑞共應賠償 11 名女子 2385 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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