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水上鄉公所選務承辦人員侯姓女村幹事、民政課王姓男課員涉嫌將選票攜出印刷廠案,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侯德人馬不停蹄偵辦,於昨天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嘉義縣水上鄉選務承辦人員涉嫌於 18 日晚上將 333 張五合一公職人員選票攜出印刷廠,卻在印刷廠內部管制點被警方查獲,嘉義縣警察局於 19 日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檢方要求警方詢問相關人員,並查扣現場監視錄影等資料,昨天會同嘉義縣選委會人員及員警前往選票印刷廠會勘,並當場訊問水上鄉公所選務承辦人員侯姓村幹事、民政課王姓課員、縣選委會陳姓承辦人員,並勘驗現場錄影監視畫面。
由現場錄影監視畫面顯示,侯姓村幹事當時在選票清點會場外的管制區準備發放便當,王姓課員則抱著一個紙箱從選票清點現場走出,進入管制區。當時,在管制區駐守的兩名警員隨即依規定上前檢查王姓課員及所攜帶的物品,進而在紙箱內發現選票。
選監委員當場清點選票,發現有縣長選票 19 張、第一選區縣議員選票 13 張,以及三和、柳林、義興村長選票各 100 張、靖和村長選票一張,合計 333 張。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侯女並無主辦地方選務經驗,且所查獲 6 個牛皮紙袋,分別裝入 6 種多餘的選票,侯女還在牛皮紙袋以藍色便條紙註記「三和多 100 張」、「柳林多 100」,若侯女主觀上有犯意,就不會將這些選票分門別類存放,並進行註記。
另外,如果被告王男確有隱匿選票意圖,明知將遭駐守員警檢查,理應心虛膽怯,小心翼翼,怎麼會如此明目張膽將放置選票的紙箱交給員警檢查。
經檢察官積極偵辦,訊問被告 2 人及相關證人,並勘驗監視錄影資料,於昨天偵查終結,實難認定被告 2 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此,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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