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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不足確保審判進行 小燈泡案凶嫌續押2個月

「小燈泡」案凶嫌王景玉 / 圖片來源:中央社

王姓男子當街殺害 3 歲女童小燈泡,二審遭判無期徒刑,上訴三審中。高院今天上午訊問王男後,經評議後審酌,若僅以具保等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等順利進行,裁定王男續行羈押 2 個月。

高院下午公布裁定書指出,本案檢察官起訴時求處王男死刑,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以量刑過輕等為由,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中;合議庭審酌王男犯案後,經原審囑託教授陳若璋的團隊對王男實施司法心理鑑定結果, 認定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殺害小燈泡,對於殺人過程,並無同理心及罪惡感,確實存在再犯的暴力風險,若要降低風險,必須定期、長期服藥,並在精神醫療機構或體制協助下,接受醫療人員處遇及各式心理治療及相關生活管理。

裁定提及,看守所醫師施至在本院作證時也說,王男在看守所接受精神治療,並按時服用藥物,思覺失調症獲得改善,如立即回歸社會,必須承受不同壓力,且無法掌握他按時服用藥物,可能導致病情惡化等語。

裁定指出,本院囑託台大醫院鑑定王男再犯風險是否已有顯著降低部分,結果發現王男病識感 (包含精神疾患病識感、暴力風險病識感、治療需求病識感)在目前羈押環境下,有顯著進步,但仍有不足,他精神疾病症狀減輕,對於藥物治療反應良好,已無傷害或殺人念頭,情感表達平靜,但服藥被動,也非達到毫無問題的程度。

合議庭指出,王男羈押期限即將於 11 月 7 日屆滿,今天上午開庭訊問王男;合議庭經評議,在下午做出裁定,審酌若僅以具保等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等順利進行,王男仍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從 11 月 8 日起續行羈押 2 個月。不服可抗告。

小燈泡 2016 年 3 月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身首異處當場死亡。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 5 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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