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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 內政部納管充氣遊樂設施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充氣式遊樂設施與非固定機械遊樂設施不再無「法」可管,內政部指出,已建立管理規範,即日起,業者應主動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確保人身安全。

近年來,國內外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意外頻傳,不只夜市內設置的充氣城堡溜滑梯遭大風吹襲離地,百貨公司前設置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也因為人員操作不慎,造成孩童受傷。

遊樂設施意外頻傳,凸顯國內法規的缺口,行政院今年因而召開指定「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的召集機關會議,並指示由內政部擔任召集機關,邀集相關部會研商。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已訂定「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即日起生效,內容除了確認以屬地主義並配合備查制的方式辦理,也結合適足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有效提升風險管理機制。

規範也明定,遊樂設施發生危害民眾安全的情事,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至第 38 條,以及第 57 條至第 59 條或其他法令處理,最高可處新台幣 150 萬元罰鍰。

營建署官員說明,如果是規範生效前已設置的遊樂設施,應在規範生效後 6 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備查後再行開放使用;由於採屬地主義,若設施位於公園、綠地及廣場等場所,由營建主管機關受理,在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等場所,則由教育主管機關管理,規範中已清楚訂定各類場所的主管機關。

內政部呼籲業者,遊樂設施設置前,應依照規範的規定事項進行申請及檢查,同時提醒消費者,使用遊樂設施前,應注意該設施是否有依規定申請備查,並充分揭露相關消費安全資訊,若有不符之處,可以向場所主管機關提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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