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對此表示,本次修正共有涉死重罪取消追訴期限、刪除業務過失處罰規定等 7 大重點,期望建構與時俱進的刑法常典。
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有持續檢討的必要,本次修正共 26 條。
新聞稿指出,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本次修法針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取消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傷害罪章部分,傷害罪刑度從 3 年以下提高至 5 年以下,並將聚眾鬥毆法定刑提高為 5 年以下,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徒刑,致重傷則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徒刑,以充分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法益。
法務部考量現行罰金刑,已不符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修正最高法定刑1 年、2 年、3 年、5 年以下徒刑,罰金刑分別提高至新台幣 10 萬元、20 萬元、30 萬、50 萬元以下。因此,現行過失致死罪僅可處 2000 元以下罰金,修法通過則可處 50 萬元。
殺人罪章部分,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刑度,從現行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改為依普通殺人罪刑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的彈性。
法務部認為,從事業務的人,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的注意義務與程度,應與非從事業務的人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但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的刑度為 5 年以下,普通過失傷害罪刑度提高為 1 年以下,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修正草案也規定,未來如果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仍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有別於現行規定判決確定後不得單獨宣告沒收的規定,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
此外,現行刑法違背查封效力罪,只限於動產或不動產的保全方式,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核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的行為,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的處罰。
法務部指出,刑法是規範國家刑罰權的根本大法,透過這次修法,相信更能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法務部也持續檢討修正,實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妨害司法公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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