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有特別休假,勞動部今天說,每年約有 500 件與特休有關違法案件,常見 7 大違法樣態包含勞工離職時雇主未結清特休工資、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等。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會中提醒,年終將近,勞工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除了已經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的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
黃維琛表示,近 3 年數據顯示,每年約有 500 件違法案件跟特休有關,每年開罰約新台幣 1000 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包含雇主因勞工離職而沒有結清未休特休的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特休的工資。
以及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休、沒有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工工作滿 1 年只給 7 天特休、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說,不論雇主跟勞工約定用歷年制或是週年制等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的特休,雇主都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而發給工資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最晚在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
黃維琛重申,特休是勞工的法定權益,排定日應按照勞工意願,雇主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都可開罰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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