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判定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抄襲竹科管理局的專案報告,但有六大關鍵問題沒回答。為了證明林智堅遭受冤屈,我代替中華大學回答這六個問題。
原創
若林智堅真的涉及抄襲,那表示竹科管理局的專案報告為原創。問題是,中華大學的學倫調查從未證明竹科的報告為原創。
竹科專案報告的提交日期是 2008 年 6 月 20 日。早在同年四月,林智堅與兩位中華大學的教授就發表了一篇研討會論文,內容就是竹科專案報告的初稿。
這篇研討會論文才是原創,延伸後成為林智堅的碩士論文。若中華大學的學倫會夠認真,調查結論應是竹科的專案報告抄襲林智堅等人的研討會論文,而非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抄襲竹科的專案報告。
取得
若林智堅真的涉及抄襲,那表示他在撰寫論文之前就已取得竹科的專案報告。同樣的,中華大學的學倫調查從未證明這件事。
竹科的專案報告在 2008 年 6 月 20 日遞交;林智堅的論文口試時間則在七月。根據中華大學的規定,碩士生要在論文審核後一個月才能進行口試。
林智堅在撰寫論文時,無從取得竹科的專案報告。何況林智堅的碩士論文來自更早的研討會論文,當時竹科的專案報告根本不存在。既然沒取得,就不可能有抄襲。
雷同
抄襲的判定基於兩份文稿的內容雷同,而且超乎巧合的可能。中華大學判定林智堅抄襲的理由不是兩份文稿的內容雷同,而是幾乎完全相同。
兩份文稿的內容幾乎相同不叫抄襲,而是一稿兩用。雖然學界禁止抄襲,但容許某些型態的一稿兩用,包括期刊論文收錄在專書,或專案報告當作學位論文。
中華大學的學倫調查重點不應放在抄襲,而要追究一稿兩用是否妥當。中華大學的學倫會在裝傻,因為一稿兩用的責任在校方,抄襲的責任則在學生。
標註
抄襲指的是沿用他人的文字,但沒有標註出處。一稿兩用無從標註出處,因為整份文稿都是沿用,不只個別段落。
雖然一稿兩用無法標註文字出處,但可揭露原創文稿的來源。揭露的要求只適用正式出版的著作,而且只能在較晚出版的文稿揭露。
林智堅遞交碩士論文的時間較早,無更早的文稿可以揭露。縱使竹科的專案報告遞交日期較晚,也無揭露一稿兩用的必要,因為不是正式出版的著作。
違規
中華大學只調查抄襲,並無追究林智堅的碩士論文與竹科的專案報告是否可共用一稿。一稿兩用是否違規可從兩個方向調查。
第一、竹科的專案承攬合約是否禁止一稿兩用。第二、中華大學的校規是否禁止一稿兩用。不論調查結果如何,兩者都與林智堅無關。
林智堅聽從教授的指派,擔任竹科專案的無薪研究助理,有權將專案報告當作碩士論文。教授將竹科的專案報告草稿交給林智堅,經過適度的改寫後通過口試。若有違規,責任在校方,不在林智堅。
犯意
林智堅加入竹科的專案,來自教授的指派。林智堅負責實際的調查,並將資料交給教授撰寫報告,再把專案報告當作碩士論文。
既然林智堅可以一稿兩用,就無抄襲的必要,也無抄襲的犯意。若林智堅有抄襲犯意,他無法通過指導教授的把關,更不可能完成論文口試。
林智堅絕不敢抄襲竹科的專案報告,因為這份報告的作者就是他的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儘管林智堅無抄襲的犯意,中華大學仍羅織他抄襲的罪名。
結論
中華大學的學倫調查判定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抄襲竹科管理局的專案報告,但沒有回答抄襲判定的六個關鍵問題。我回答了這六個問題之後,發現中華大學冤屈了林智堅。
羅織抄襲罪名是最愚蠢的抹黑,因為牴觸證據,遲早會穿幫。如今抹黑已被我踢爆,中華大學應該拿出學術良知,還給林智堅該有的清白。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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