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女童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林男強拉猥褻案,經桃檢拘提嫌犯訊問後,以涉犯對未滿 14 歲女子強制性交未遂及加重強制猥褻罪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 28 日深夜裁准林嫌羈押未禁見。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凌晨表示,經法官庭訊後,認為被告林男涉犯刑法第 224 條之 1、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重強制猥褻罪,罪嫌重大。雖不能認定有串證之虞,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損害嚴重程度,認為有羈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這起案件 27 日發生於桃園市龜山區,受害家長在社群媒體貼出影片,畫面中 1 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男子不斷拉著 1 名女童的手,女童雖然不斷尖叫嘶吼並企圖逃脫,卻不敵男子體型優勢壓制多次被拖回,最後被附近民眾發現救下並帶往派出所報警。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28 日上午指揮桃園市警局龜山分局拘提被告林男,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22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2 款之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以及同法第 224 條之 1、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等罪。
桃檢指出,由於林男罪嫌重大,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重罪,並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必要, 28 日晚間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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