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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 政院提修法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指出,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牴觸憲法。為符合釋字內容,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48 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透過簡報說明,民國 108 年2月 22 日,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47 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的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的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法務部說,加以 110 年 12 月 10 日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也宣告,刑法第 90 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就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因此此次提出修正草案,在第 47 條增訂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 61 條各款之罪之一,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第 47 條第2項及第 48 條規定。

此外,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刑法第 77 條修正草案,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是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報請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天同時通過「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主要是明定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行為樣態,以及廢止律師證書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以完善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之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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