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預告修正草案,增訂「夫妻於 5 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 3 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
憲法法庭 3 月 24 日做出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 2 年內修法。
法務部為此啟動民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日前公告修正草案。
在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 3 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以及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 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 3 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 3 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判決准離。
另外,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至於贍養費部分,民法 1057 條規定必須要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要件過於嚴格;草案大幅放寬請求權,除了刪除「無過失」等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事項。
不過,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草案條文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明定自離婚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
此外,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草案也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針對被撫養者順序部分,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考量直系血親不論為尊親屬或卑親屬,彼此間關係緊密且具同等重要性,其受扶養權利的順序應為相同,以符公平原則,因此草案修正為「直系血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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