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大日跟市政府簽的 OT 合約,不會有 2-4 樓,因為那個時候 2-4 樓還不存在。
如果雙方約定要蓋 2-4 樓,雙方就會簽 ROT 合約,不會是 OT 合約。
那個 R,是 Rehabilitate,意思是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
因為有 R 的話,廠商要增蓋,要花很多錢,資金規劃跟 OT 完全不同,經營期間也會拉長。
廠商蓋東西,投入更多錢,不用拉長經營期間,讓人家回本嗎?
OT 跟 ROT,是兩個處理方式,不同財務模組,不能任意變換。
當初大日跟市政府簽的合約沒有 R,就是市政府把「地下停車場 +1 樓」給大日經營,大日不用「增建」任何建築,經營結束後,把「地下停車場 +1 樓」還給市政府。
上一個文章提到的合約,其實是市政府跟大日在 OT 合約 5 年到期,再 +3 年時簽的合約,那個時候,NET 已經蓋好 2-4 樓,產權是 NET 的。
市政府看到 OT 合約竟然長出 R,就開開心心的要收割,可以嗎?當然不行!
因為 2-4 樓是 NET 蓋的,你市政府跟大日簽的是 OT,沒有 R,財務規劃也沒把 R 算進去,那你市政府可以佔人家便宜嗎?
最正確的方式,應該是跟 NET 談,這個原本合約沒有的,多出來的 2-4 樓,產權要怎麼處理,是要由市政府買下呢?還是不用錢買,但延長經營期間。
不管用什麼方式,都比現在強取豪奪來得好。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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