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宜蘭市七張里里民林坤鎮去年競選里長當選,但他涉以 5000 元買 5 票。宜蘭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當選無效;林坤鎮上訴,二審駁回上訴而確定。林坤鎮將解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林坤鎮參選去年 11 月 26 日舉行的七張里第 22 屆里長選舉,為求順利當選,於同年 11 月 4 日上午 11 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某間食堂,對吳姓里民以 1 票新台幣 1000 元的對價,交付賄賂 5000 元予吳女,要求吳女全家 5 票全部投給林坤鎮。
刑事部分,宜蘭地檢署認定林坤鎮行為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提起公訴,宜蘭地方法院 11 月間判處 3 年 2 月徒刑,褫奪公權 4 年。可上訴。
宜蘭地檢署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宜蘭地院認定林坤鎮賄選,5 月間判決當選無效;林坤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宜檢所舉證據,足證林坤鎮確實對於有投票權的吳女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 5000 元請託吳女全家共 5 票,於選舉時投票給林坤鎮,宜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確實有理由, 29 日駁回林坤鎮上訴,全案確定,林坤鎮將解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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