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的期間,由現行的 5 日,均延長為 10 日,完善救濟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6 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所提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及第 416 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當時列席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提到,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的期間,由現行的 5 日,均延長為 10 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完善救濟規定,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一項及第 416 條第 3 項規定。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一項條文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的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三讀通過條文,將「5 日」改為「 10 日」。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 7 條之 15 條文,讓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416 條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的原則,使其得適用較有利的修正後規定計算。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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